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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想象竞合犯/郭山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20:09:25  浏览:9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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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想象竞合犯

郭山珉


[内容摘要] 想象竞合犯系罪数理论中一个极具实践价值,又存在诸多争议的一个理论问题。本文试就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本质、一行为、处罚原则、及与法条竞合的区别进行探讨,以便从理论上正确的理解、掌握,这对犯罪的准确定性和进行处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关键词] 想象竞合犯 想象数罪 一行为 处罚原则

想象竞合犯即想象的数罪,它是与实际的数罪相对而言的。想象竞合犯在很多国家均由刑事立法明文加以规定,我国刑法虽对其未加规定,但因想象竞合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故在罪论上予以重视,是十分重要的。笔者就刑法基本理论,结合司法实践中案例,探讨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本质、处断等方面问题。首先,笔者先述一个自己承办的案例与大家探讨。
2003年5月17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单某某、袁某某等7人经事前预谋,由朱、单、袁三人从南京东站爬上装载生铁块的一列货物列车,等列车开出后,三人用手机通知在镇江的王某某、郭某某、许某某、崔某某到事先约好的地点接应从车上掀盗的生铁,当晚10时许,列车运行至镇江至丹阳站区间,朱三人将事先码好堆在车帮上的生铁块掀下车,致使刚好另一条线上交会的旅客列车的多节车厢玻璃和空调发电车油箱、阀门、液示仪等被生铁块击中损害,造成该次旅客列车紧急停车近30分钟,直接经济损失近万元,盗窃的生铁价值人民币3500余元。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犯罪团伙构成两个罪,一是盗窃罪,另一是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破坏交通工具罪,因数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了破坏交通工具罪。第三种意见:只构成了盗窃罪。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因为该案就是典型的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行为,其行为又触犯数罪名。最终法院也以盗窃罪对上述涉案人员均作有罪判决。实际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涉及较多,争论也较大,有必要从法理上予以探讨明示,指导办案实践。
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一行为、本质
(一)何谓想象竞合犯
国外又有人就想象竞合犯称为观念的竞合,[1]其要件一是一行为,二是触犯数个罪名。日本刑法第54条第1款规定:“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按照其最重的刑罚处罚。”瑞士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一行为……触犯数自由刑之罪者,从一重处断并适当加重刑期。”
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同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术语,又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触犯了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2]
我国刑法总则中虽没有规定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但在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中,有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规定,如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想象竞合犯中的“一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数罪及牵连犯等犯罪形态的根本点,评价想象竞合犯的核心首先要弄清“一个行为”的确切含义。关于这个问题,各国刑法理论历来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中:
一是自然行为说。此说认为所谓适合于数个构成要件的一个行为,应当在事物的自然观察上其行为是“单一的”,而且是“同一的”。如果不是自然观察上的一行为,就是数行为。如甲同时同地用嘴侮辱他人,用手伤害他人,就应看成两个行为。
二是社会行为说。此说认为应当根据社会的见解来判断行为的个数。人在社会环境中的各种举动,必须对社会有意义时,才能看成是行为。所谓一个行为,也就是在社会观察上的一个犯罪意思活动。如甲以数个殴打行为重伤乙,就社会观察而言,甲只有一个意思活动,故构成一个行为。
三是犯罪行为说。此说以犯意个数作为衡量行为个数的标准。基于一个犯罪而实施的行为即为“一个行为”,基于数个犯意而实施的行为即为“数个行为”。如甲基于一个犯意而杀害数人的数个行为,就是一个行为。
四是法律行为说(又称构成要件行为说)。此说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次数作为衡量行为个数的标准。一次符合为一行为,数次符合为数行为。但在数次符合的情况下,若行为完全重迭,仍不失为一行为。如一枪击毙两人,两次符合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杀人行为完全重迭,故仍系一个行为。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有不妥之处。前两者在“自然”、“社会”方面标准模糊,第三者与连续犯混为一谈,第四者则以“完全重迭”为依据,难免有自相矛盾之感,由此笔者认为,所谓“一个行为”,就是指基于一个犯意(故意或过失所实施的动作的全体)。至于是基于单一的犯意,还是概括的故意,在所不问。凡基于一个犯意而实施的一个(组)动作为“一行为”,如开一枪打死两个人,即使基于概括的犯意而实施的包含了数个自然行为的“一所为”,仍不失为“一行为”,因为该数个自然行为间互有联络关系。如共犯基于共同的或概括的故意,同时同地分头实施的行为。总之,笔者认为要正确认定“一行为”,必须把“自然行为说”和“社会行为说”结合起来考察,方为合理。
我国目前在审判实践中,把包含了一个动作和数个动作的一个行为而触犯了数罪名的情况当作想象竞合犯处理的案例很多;把包含了数行为的“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的情况当作想象竞合犯处理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笔者认为,要正确划清“一所为”与“数行为”的界限,还必须掌握构成“一所为”的三个标准:一是系基于一个犯意;二是“一所为”所包含的数行为必须是在同时同地实施;三是数行为的重要部分相互重迭或者数行为完全重迭(从自然和社会相结合的角度观察)。

(三) 想象竞合犯的本质
如何认识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内涵,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是我们对其进行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的理解(观点):
1. 实质一罪说。该说认为,想象数罪只是形式上构成数个罪名,因其仅有一个犯罪行为与实质数罪性质明显不同。虽形式上造成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其并非真正数罪,只是想象的数罪,实质为一罪。
2、实质数罪说。该说认为想象数罪虽是一个犯罪行为,但兼有数个犯罪行为的性质,所以对想象数罪与其他数罪一样进行数罪并罚。理由在于行为人出于一个或数个罪过,虽然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却造成了数个危害结果,触犯了数个罪名,就其犯罪构成要件而言,除行为仅有一个以外,其余的几个要件都与实质数罪的构成要件相符。而这一危害行为的实施与数个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有因果关系,是数个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若将这一危害行为与数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分别联系起来,就能分别构成几个犯罪,所以想象竞合犯的一个危害行为,事实上产生了重复交叉的作用。因此,想象竞合犯已满足数个犯罪构成,其本质是数罪而非一罪。
3、折衷说。认为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就在于,它既不是实质的一罪,也不是实质的数罪,或者认为想象竞合犯的本质是不完整的数罪,或称“特别的数罪”。认为想象竞合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属于数罪,但是只有一个行为,处理上应与一般数罪有所区别。[3]
4.法条竞合说。此说认为基于“行为之数须与犯罪之数一致”的观点,认为一个行为不可能构成数个犯罪,故认为想象竞合犯只能是数罪名的竞合,即法条竞合。李斯特说:“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时,非数罪竞合,而为数个刑罚法之竞合即法规竞合,而非犯罪竞合。”[4]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中,“特别数罪”的提法较为可取,即所谓折衷说。这是因为,一方面,想象竞合犯虽然是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了一个行为,却触犯数个罪名,且这些罪名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全面评价该行为,故明显区别于一罪,应为数罪的一种形态;另一方面,想象竞合犯只是在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也就是说数个犯罪构成共用部分要件,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数罪相比是不完整的,故根据对一行为不得进行重复评价的原则,想象竞合犯只是“想象”的数罪,是数罪的理论形态之一,是处断的一罪。
二、同种数罪能否构成想象竞合犯
在同种数罪名能否构成想象竞合犯的问题上,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一行为触犯数个同种罪名,当然是触犯数罪名,是同种数罪。”[5]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1) 想象竞合犯的定义只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并没讲明须触犯异种的数罪名,理应包括同种数罪名在内。
(2) 被害法益的个数不限于同种或异种,只要受到一次侵害便触犯一罪,一行为数次侵害同一法益,理应认为是想象竞合犯。
(3) 从符合构成要件的次数来说,一次符合就是触犯一罪名,数次符合就是触犯数罪名,不能因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否相同而有差别。
(4) 同种的数罪名和异种的数罪名,只是数个罪名的不同表现形式,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
我国台湾学者翁国梁也提出“学者有承认异种类之想象竞合犯而否认有同种类的想象竞合犯之存在者-----余则以为不然,盖被害法益之个数,并不限于同种或异种”。[6]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异种类的想象的数罪,才能构成想象竞合犯。因此,想象竞合犯只存在一种形式,就是一行为触犯数个异罪名,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1) 从罪名上来说,只有数个不同的罪名,才是数罪名。数个相同的罪名,即使侵犯不同被害人的法益,仍然只是一个罪名,因而谈不到想象的竞合犯。
(2) 从实际意义上来说,承认想象竞合犯的目的在于:在一行为所触犯的数罪名中,解决应按哪一个罪名定罪量刑的问题。同种类的想象竞合犯,在确定行为的罪名上不发生任何疑问,因而不把它作为想象的竞合犯,对审判工作也没有任何实际影响。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一种观点认识是片面的,实践中也是不必要的,甚至是错误的。
首先,如前所述,想象竞合犯不是实质的数罪,原因在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承认同种罪名是数罪名,那么在想象竞合犯一行为的前提之下,各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实际上均相互重合,只是直接客体数量和范围的增加,而这一量上的变化不足以影响罪质,可为一罪构成完全概括,只用一个罪名就可以完整评价,故同种罪名仍为一罪。
其次,即使承认同种罪名是数罪名,对司法实践也并无裨益。如行为人故意一枪打死三人,对三个故意杀人罪如何从一重?因而,承认同种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不但对司法实践毫无意义,反而徒增困扰。
再次,承认同种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可能导致重罪轻判,造成罪责刑无法达到一致,如行为人故意用枪击伤三人,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如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则从一重罪处罚,只对重伤他人的结果进行评价,而其他两轻伤结果则忽略不计,这显然造成罪刑严重不一致,枉纵了犯罪人,对受害人也极不公平。而若按一罪处理,则可综合评价,将致三人受伤的事实作为情节考虑,则可做到罪责刑平衡。
台湾学者从法益说出发进行了有益的探讨,立论有据,但由于我国大陆刑法理论的基础是社会危害性理论,因而,这一理论只能从一个侧面给我们一些启发,开阔一下刑法基础理论的视野,有益学术百家争鸣的氛围,却无法运用到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当中来。
因此,想象竞合犯不应包括同种罪名的情况,只有当罪名相异,犯罪构成性质不同时,才存在着竞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三、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之间的区别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于表现上有着极大的相似形,两者的行为人都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都触犯了数个法条,且最终都按一罪处罚,适用一个法条(虽然适用原则各有不同),特别是当法条竞合犯各罪之间为交叉重合关系时更令人难以理解,然而二者毕竟有着根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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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及服务需求分析报告
序 言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成为重要资产,是企业乃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高度重视,2008年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各地方政府积极出台各种相关政策保护知识产权,激励知识产权的开发。我国商标以及专利的年申请量居世界第一,从申请数量上表明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已经很重视,但是笔者作为知识产权服务人员切身的体验并非如此,企业大都知道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却对知识产权服务的需求不高。这种现象引人深思,企业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需要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人才?为此笔者展开了专项调研。2010年9月14日午时在中华英才网主页(http://www.chinahr.com/index.htm)左上的“搜索职位”栏目选择“职位”,输入关键词“知识产权”进行检索,检索结果显示1292条。每页20条,笔者选取前10页总共200条招聘信息(最终分析的数据只有199条,因未知原因缺失1条信息),将每条招聘信息中的各项要求作为一个参数一一输入Excel表格,运用Excel的筛选功能和运算功能进行数据分析,提出报告如下:
一、知识产权人才需求分析
(一)需求方分析
199条信息分别由112家单位发布,其中包括代理公司27家,发布信息85条,律师事务所7家,发布信息9条,企业(含两家事业单位)77家,发布信息105条(猎头公司发布15条信息全部为企业招聘,将其发布的信息列入企业)。各单位发布招聘信息比例如图1:


图1
从图1可以看出企业发布的招聘信息达到53%,已经超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需求总和,成为知识产权人才的主要需求方。进一步分析发现对知识产权人才需求最大的是人数超过1000人的企业,几乎占到总需求量的50%。另外,对知识产权人才需求的企业已经呈现多元化,各种规模的企业都发布了需求信息,其中一家人数在49人以下的企业发布了2条信息。
(二)需求量分析
199条信息,9月份发布的有180个,其中9月13日发布52条,9月14日发布81条,2010年8月份发布的只有11条,还有极个别信息在其他月份发布。各时间段发布招聘信息的比例如图2:

图2
90%以上信息在9月上半个月发布,其中9月13日、14日两天密集发布了133条知识产权招聘信息。各条招聘信息招聘的人数不等,其中一条信息招聘人数为10人,可以看出近期知识产权领域人才需求较为旺盛。
二、企业对人才的要求
(一)对学历的要求
企业发布的90条信息(不含猎头发布的15条信息,下同)对学历的要求从高中到博士都有,其中只要求高中学历的有11条信息,大专学历4条,本科学历64条,硕士以上学历11条(含博士学历的1条)。学历分布如图3。

图3
从图3可以看出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学历要求主要以本科为主,要求硕士以上学历只有12%,只要求大专及大专以下的比例占到了17%,与其他职业相比对学历的要求并不高。面对每年六百多万大学毕业生,企业尽情享受人才高消费,但是对知识产权人才却只要求基本的本科学历,说明知识产权人才的缺乏。
※:1.数据中对学历的要求与职位描述要求不一致的,按照职位描述进行了修正。2.高中、中专、技校和不限学历全部列入高中学历。
(二)对专业的要求
企业发布的90条信息中有42条信息对应聘者的专业有明确要求,其中要求理工科23条,法律专业的19条,知识产权4条,经管2条。如图4:

图4
企业发布的招聘信息中有明确专业要求的,专业主要为理工科以及法律。从图4可以看出理工科专业已经超过法律,更受企业欢迎。企业对职位要求的描述中大都要求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功底,具备这样的功底需要专门法学专业训练,这从侧面反应了知识产权工作的复杂性,涉及多学科,企业需求的是复合性人才。
人们普遍认为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必须具备理工科背景,知识产权还包括商标、著作权等,从事商标、著作权相关管理等工作并不一定需要理工科背景。这也反映了目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侧重专利,没有把知识产权当成一个整体的权利束综合开发使用,其实这是一个误区,知识产权被片面地等同专利不利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全面发展,将制约企业知识产权的综合运用。
※:1. 专业要求,本报告根据信息职位描述进行了整理;2.有的同时要求具备多个专业背景,或者具备不同专业中的一个; 3.具体指明理工科类专业的,在本报告统一统计为理工科;4.由于从网站拷贝的数据不完整,部分企业对专业的要求未能明确。
三、知识产权工作内容分析
本报告将知识产权工作内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分为四个大类: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根据信息中对工作任务的描述,主要工作为专利或商标申请的归入开发(创造)类,主要职责为运用的划归为运用类,主要工作为保护及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的归入保护类,工作职责比较综合的划归为管理类。
企业发布的90条招聘信息,有3条信息缺失具体工作内容,有5条表述不明确,实际分析82条信息。其中32条属于创造类,1条属于运用类,10条属于保护类,39条信息属于管理类。可见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重点不再是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其重心转到知识产权的管理与开发上。企业是持续赢利的组织,其目的在于赢利,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同样需要围绕赢利目的而展开。笔者始终认为知识产权工作“创新是基础,运用是核心”,只有运用才能为企业带来价值,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运用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工作内容分布如图5:

图5
企业发布的90条招聘信息中82条信息对工作具体内容有明确的要求,各种工作岗位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创造类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专利检索、专利分析、专利挖掘、专利文件撰写、专利及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知识产权开发规划等。其中包括专利检索的招聘信息17条,专利分析23条,专利挖掘6条,专利文件撰写10条,专利及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29条,知识产权开发规划25条。如图6:

图6
从图6可以看出创造类工作中,对于企业最主要的工作是知识产权申请。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还显得比较初级,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知识产权,是对知识产权数量的追求。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商业竞争的手段,单纯数量上的追求对企业商务竞争并没有太大的帮助,单纯的提升知识产权的质量,尤其是专利的质量也不一定能帮助企业取得竞争优势,企业开发知识产权必须注重整体布局,也就是说要有很好的长期开发规划。从以上图表看到排在第二位的是对企业知识产权开发的整体规划,这表明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开发正在从追求数量向理性的商务布局转变,排在第三位的专利分析也有助于企业提升专利的质量,规避竞争对手用专利设置的竞争壁垒。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对专利分析和专利检索的需求至少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初级和高级分析/检索,对高级分析及检索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上述表格也反映了创造类工作内容几乎全部集中于专利上,在知识产权中价值最高的商标,商业秘密等没有提出任何要求,从中可以看出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片面性。
(二)保护类
保护类的工作内容比较单纯,主要是知识产权诉讼维权及相关的调查取证等工作。不过这项工作要求看似简单,从笔者多年律师实务经验来看,要很好完成这些工作必须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一定的实战经验,不像企业所想象的那么简单。
(三)管理类
管理类的工作内容包括的事项较多,主要有:管理规划、建立管理体系、制定工作流程、制定管理制度、与中介联系、相关合同管理、许可、获取政策支持、知识产权内训、项目申报、宣传等。
其中包括管理规划的招聘信息1条,建立管理体系13条,制定工作流程4条,制定管理制度5条,与中介联系2条,相关合同管理3条,许可使用3条,获取政策支持3条,知识产权内训5条,项目申报10条,宣传1条。如图7:

图7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管什么?怎么管?笔者的邮箱经常收到类似的咨询。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不是制作一些表格,置备登记薄统计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进行相关权利证书、合同的档案管理这么简单。当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达到一定的量,并且持续开发并使用这些知识产权时其管理工作还是相当的繁杂的。从图5可以看出企业要求的知识产权管理涉及管理的工作内容比较多,企业需要建立规范的管理体系,让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很多地方在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江苏省在2007年就制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且成为省级标准,对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知识产权管理涉及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多个方面,对管理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具备综合的素养,需要熟悉专利技术的开发、各种知识产权的申请流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等,相关管理人才的缺乏制约了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水准的提升。笔者借鉴ISO9000等相关管理体系规划设计了“企业知识产权企业标准化操练流程(SOP)”,规范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体系,细化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流程,并力求使该标准化操作流程成为企业知识产权工具化的管理手册,让一般的管理者都能依照该手册进行基本的管理,可以有效缓解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缺乏的难题。
四、猎头职位分析
在前10页中检索到由万法通(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猎头信息15条,据万法通董事长介绍,这都是知名企业委托该公司招聘的,发布日期为9月1日,招聘单位共有15家,分散在全国各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9月23日)
                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实施两国政府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六日在拉瓦尔品弟签订的文化协定,进一步加强两国友好关系,同意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文化艺术

 一、中国文化官员代表团五人访巴。

 二、巴基斯坦文化官员代表团五人访华。

 三、新疆歌舞团三十五人于一九九0年访巴。

 四、巴基斯坦艺术团三十五人于一九九一年访华。

 五、中国于一九九一年举办巴基斯坦民间工艺品展览,并接待两名随展人员。

 六、巴基斯坦于一九九一年举办中国手工艺术品展览,并接待两名随展人员。

 七、中国艺术家代表团三人访巴。

 八、巴基斯坦艺术家代表团三人访华。

 九、中国民间文学学者考察团三人访巴。

 十、巴基斯坦民间文学学者考察团三人访华。

 十一、双方鼓励合作翻译出版中国和巴基斯坦文学名著。

 十二、中国档案考察团四人访巴。

 十三、巴基斯坦档案考察团四人访华。

 十四、双方在档案领域开展下列合作:
  (1)摄制微缩胶卷。
  (2)应用计算机管理档案。
  (3)改善保管条件和环境控制等。
  (4)进行关于档案工作的行政管理,记录处理等方面的短期培训。
  具体实施办法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十五、双方鼓励考古和古迹研究方面的专家或学者(各为五人以内)互访。

                教育

 十六、巴基斯坦政府教育代表团五人于一九九0年访华。

 十七、中国政府教育代表团五人于一九九一年访巴。

 十八、中国政府每年向巴基斯坦提供二十个奖学金名额,其中三名学习语言,其它十七名巴方根据需要可派遣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或进修生来华学习,专业另商。

 十九、巴基斯坦每年向中国提供六个奖学金名额。中方根据需要派出本科生或进修生,专业另商。

 二十、中方继续向巴方派二至三名中文教师到伊斯兰堡现代语言学院任教。

 二十一、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进行校际交流和合作,互派教授、专家和学者讲学或访问。

 二十二、中方向伊斯兰堡现代语言学院提供中文书籍、期刊和杂志,种类和册数另商。

 二十三、中国作家代表团八人访巴。

 二十四、巴基斯坦作家代表团八人访华。

 二十五、双方鼓励两国的图书馆进行合作和交流,促进书刊资料的交流。

 二十六、中国出版印刷代表团五人于一九九0年访巴。

 二十七、巴基斯坦出版印刷代表团五人于一九九一年访华。

 二十八、双方支持各自国家用本国文字介绍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学作品。

           广播、电影、电视、新闻

 二十九、双方鼓励和促进两国广播电视合作协定的实施。

 三十、双方鼓励两国电影机构互换电影资料、互购影片、电影工作者进行业务交流。

 三十一、双方鼓励记者团互访,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体育

 三十二、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的体育交往,具体事宜将由两国体育组织另行商定。

                宗教

 三十三、中国伊斯兰代表团五人于一九九一年访巴。

 三十四、巴基斯坦伊斯兰学者代表团五人于一九九0年访华。

               财务条款

 三十五、实施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除本执行计划另有规定外,由派遣国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生病的医疗费用。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由派遣国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的展出费用。

 三十六、凡本执行计划中未规定具体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由双方有关部门共同商定。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贺敬之           马克杜姆·夏菲克查曼
       (签字)             (签字)